(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第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限”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