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发布日期:2013-03-07 浏览次数:107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 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注意点: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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