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1-09 浏览次数:45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26号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第26号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5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3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勘察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类型。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勘察可以直接发包: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第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勘察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勘察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工程勘察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项目,在下列情形下,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条  工程勘察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勘察工作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勘察现场具备工作条件;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工程勘察招标投标:? 

      (一)填写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三)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 

      (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

      (五)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勘察合同;?

      (八)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勘察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并在15日内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勘察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经验及业绩的要求、投标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等。

       工程勘察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样本详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或投标人报名数量较多的工程勘察招标可以实行资格预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不得通过资格预审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排斥符合工程要求的乙、丙级勘察资质单位参与投标。

        对于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情形,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进行资格预审所需达到的投标人报名数量。招标人未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或实际投标人报名数量未达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参照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组织专业人员并进行评审。资格预审不采用打分的方式评审,只有“通过”和“未通过”之分。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预审条件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工程勘察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样本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参照本办法附件四所列《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执行国家规定的勘察收费标准或提供投标人勘察收费的统一计算基价。

        第十六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先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后,开始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参加工程勘察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工程勘察投标活动;

         (二)省外勘察单位已办理入滇备案手续。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投标文件编制应当不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编制时间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不予备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以及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岩土检测、结构等专业专家。评委应以工程勘察专业专家为主,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应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

        (三)大型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岩土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工程勘察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方案评标,应当以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勘察方案的优劣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低于85%;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费用等商务部分在评标分值中的比例不得超过15%。

        评标方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五条 勘察招标投标评审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确保评标专家有足够时间审阅投标文件,评审时间安排应与工程的复杂程度、提交有效标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提交勘察方案的数量相适应。

        (二)评审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负责人应从评标委员会中确定一名资深技术专家担任,并从技术评委中推荐一名评标会议记录人。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在评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需要向投标人质疑时,投标人可以到场解释或澄清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投标人到场解释或澄清不得超出规定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五)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有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施加不正当影响或有其他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没有签字或盖章的;

        (二)技术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出图专用章的;

        (三)甲、乙级工程勘察投标技术文件未加盖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印章的;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强制性要求的;

        (五)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七)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二)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三)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符合前款第一种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纪要上详细说明所有投标均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理由。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的,应对有串标、欺诈、行贿、压价或弄虚作假等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取消其重新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如下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一)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

        (二)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评标结束后10天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主要包括:

        (一)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勘察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勘察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勘察收费在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内可以上下浮动20%。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效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勘察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在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和无故否决依法按规定程序评出的中标方案。
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外省入滇勘察设计单位备案等管理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对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情况进行检查,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的,必须依法责令改正。

        在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10年    3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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