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规范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制定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局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局各处室负责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对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局政策法规处统筹安排、各处室分别落实、重点问题集中会商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局政策法规处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省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负责人姓名、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二)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局制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标准的名称、摘要以及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全文; (五)行业统计信息;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七)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八)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 (九)局负责分配的国家资源、资金的分配情况;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一)局管干部的人事任免信息,局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 第八条 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局保密工作部门对各处室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情况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九条 涉及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局政策法规处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处室配合局政策法规处完成相关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公开事项名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局门户网站(www.ynca.gov.cn)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局机关办公地点的对外服务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予直接答复;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政策法规处应及时转发相关处室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承办处室收到局政策法规处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具体书面答复意见并报局政策法规处;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政策法规处;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政策法规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 述期限内。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政策法规处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 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在汇总相关处室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掌握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不予重复回答; (七)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对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的,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对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政策法规处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局 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处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主动公开内 容的全面、具体、真实、准确情况;对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时限和效果情况。 第十七条 通过检查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规处会同监察处予以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和《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和监察处对违反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和相关的投诉、举报,应当认真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说明,查清事实,区分责任。责任追究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未经处室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二)经处室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处室领导承担责任。但直接责任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经过处室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处室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处室相关领导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承担次要责任,但直接责任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而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各处室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报局政策法规处。 第二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4-08-29 浏览次数:1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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