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1月9日发布了新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其标准号为GB 175—2007,已于2008年6月1日生效实施。《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国家标准,自生效实施之日起,代替原来的三项水泥国家标准:GB 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 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新标准主要变化有:
一、原来的三项水泥国家标准,是全文强制。而新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国家标准仅是部分条文强制,即仅是第7.1、7.3.1、7.3.2、7.3.3、9.4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二、新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内容,分别是:
1、第7.1条是“化学指标”,要求:通用硅酸盐水泥化学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品种 代号 不溶物(质量分数) 烧失量(质量分数) 三氧化硫(质量分数) 氧化镁
(质量分数) 氯离子(质量分数)
硅酸盐水泥 P·Ⅰ ≤0.75 ≤3.0 ≤3.5 ≤5.0 a ≤0.06 c
P·Ⅱ ≤1.50 ≤3.5 ≤3.5 ≤5.0 a ≤0.06 c
普通硅酸盐水泥 P·O — ≤5.0 ≤3.5 ≤5.0 a ≤0.06 c
矿渣硅酸盐水泥 P·S·A — — ≤4.0 ≤6.0 b ≤0.06 c
P·S·B — — ≤4.0 — ≤0.06 c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P·P — — ≤3.5 ≤6.0 b ≤0.06 c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P·F — — ≤3.5 ≤6.0 b ≤0.06 c
复合硅酸盐水泥 P·C — — ≤3.5 ≤6.0 b ≤0.06 c
a 如果水泥压蒸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到6.0%。
b 如果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大于6.0%时,需进行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并合格。
c 当有更低要求时,该指标由买卖双方确定。
2、第7.3.1条是“(物理指标)凝结时间”,要求: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390min。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终凝不大于600min。
3、第7.3.2条是“(物理指标)安定性”,要求:沸煮法合格。
4、第7.3.3条是“(物理指标)强度”,要求:各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龄期的强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单位为兆帕
品种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 抗折强度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2.5 ≥4.0 ≥6.5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2.5 ≥5.0 ≥7.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62.5 ≥5.5 ≥8.0
普通硅酸盐
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2.5 ≥4.0 ≥6.5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2.5 ≥5.0 ≥7.0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2.5 ≥3.5 ≥5.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2.5 ≥4.0 ≥6.5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52.5 ≥4.5 ≥7.0
5、第9.4条是“判定规则”,即:检验结果符合第7.1、7.3.1、7.3.2、7.3.3条规定的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不符合第第7.1、7.3.1、7.3.2、7.3.3条中的任何一项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
三、袋装水泥的计量要求,由原来的强制性条款改为推荐性条款,且每袋净含量由原来的“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改为“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具体要求为“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
新标准生效后,对袋装水泥计量短少的,不能依《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也不能依《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查处,而应按计量法规或有关虚假表示的规定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