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省市安防企业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工程等业务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09 浏览次数:763
各会员单位:
    随着安防工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再加上社会对安防工程技术的需求不断增长,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进入云南省地域开展安防工程施工(经营)的情形也不断增多,为做好相应的管理,规范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在我省地域内开展安防工程施工(经营)活动,根据《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云南省境内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本省企业应持有省安防协会颁发的资信等级证书。外省相关协会颁发的资信等级,经我省安防协会审核同意,予以认可。”的规定,现就有关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进入云南省地域开展安防工程施工(经营)的备案审核通知如下:
一、   备案复核
凡外省市安防工程企业在我省地域内开展安防工程施
工(经营)活动的,均要在正式开展施工(经营)活动前到云南省安防协会(昆明市五一路131号<与省公安厅招待所同院>五号楼三单元三楼)备案,经云南省安防协会复核同意的,方能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
二、   备案材料
1、应当填写《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安防工程企业备案
登记申请书》(式样在云南安防协会网上下载“www.ynaf.net.cn”);
2、本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安防协会(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质〉证》原件(也可电子版)及复印件;
3、本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4、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也可电子版)及复印件;
5、本企业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也可电子版)及复印件;
6、本企业所在地省安防协会(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7、本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方式;
8、本企业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保障措施和制度。
三、复核
申请备案的单位向云南省安防协会提交上述材料后,省安防协会方予以受理,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复核。复核同意的,由云南省安防协会发给准予备案证明。不同意的,退回所报材料,发给不同意备案通知。
四、   备案期限
备案期限以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如当年度施工(经营)活动不能结束需要跨年度的,应于次年元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携带原批准的备案证明到云南省安防协会办理备案年检手续。
如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更换的负责人驻地地址、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电话号码书面送云南省安防协会。
五、   要求
1、上报的备案材料必须真实,填写《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安防工程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必须完整清楚,如弄虚作假、材料不齐全、不完整,将不受理申请备案企业的备案申请;
2、经批准备案,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的安防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施工(经营)活动。发生违法违规的,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将取消其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的备案资格。
3、不按时办理或不办理跨年度备案年检手续的,将取消其在云南省地域内开展施工(经营)活动的备案资格。同时,将在云南省安防协会网上公布。
以上通知,请各会员单位协助监督执行。
 
特此通知
 

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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