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本月下旬听证,不报租房者情况,拟最高罚房东千元 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广大农民工群体,而当他们在为城市的发展奉献着劳动和汗水的过程中,由谁来给他们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初步明确,流动人口取得居住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公安机关
多渠道办理居住登记
该《条例》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提供服务。公安机关应当拓展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采集方式,开通电话、传真、网络等申报渠道,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同时要求,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填写《云南省居住证办理登记表》;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信息相关的信息。
权益保障
符合条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拟居住30日以上的,填写《云南省居住证办理登记表》后,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发给居住证。
《条例》初步明确了流动人员取得居住证后,在居住地享有多项公共服务和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享有法律援助;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和妇女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提出,流动人口取得居住证后,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居住地的保障性住房。
房东中介
须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流动人口的管理,并非一家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要求,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由物业服务单位将相关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告知原报送单位。
同时,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也要负起责任,要求其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制度要求
未报送拟最高罚1000元
该《条例》同时表明,房屋出租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流动人口终止居住情况的;物业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转报流动人口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的。 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流动人口务工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多渠道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者将可申请保障房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