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出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和公租房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578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姜万荣表示,规范分割出租行为有其现实意义,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中低收入人群租房问题可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  姜万荣指出,出租人将房屋分割出租的情况比较突出,已经成为一个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集中的问题。
  他表示,对分割出租行为进行规范,与群租或低收入人群住房租赁是两个问题。一是合理的合租行为仍然受到保护。《办法》旨在规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分割出租行为,对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合租行为并未禁止,承租人仍可在《办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商品住房进行合租。
  同一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也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
  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和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指导意见》强调,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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