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现“接吻楼” 法院认定住建局“不作为”

发布日期:2011-12-10 浏览次数:341

  历时2年多,因富民县“接吻楼”而引发的民告官案件二审有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富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原城乡建设局现简称住建局)没有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有效查处,依法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富民县住建局依法对富民兴发商贸有限公司(原永定供销社)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李红明家住富民县永定镇文化路,与永定供销社一墙之隔。随着供销社的建盖,作为邻居的他“深受其害”。房屋的通风、采光都受到影响。2009年2月,李红明上法庭告富民县住建局“行政不作为”。起诉书中称,供销社综合大楼,西临永定街,南与永定街19号的3层居民楼之间最近距离为15.5厘米,堪称‘最牛接吻楼’;北与文化路1号、3号之间堪称‘握手楼’,与东北面的文化路5号院墙之间为零距离,与东面的文化路11号后墙之间为20—30厘米,堪称‘一线天’……”对于有诸多名号的供销社大楼,住建局曾下发两次停工通知,但是供销大楼还是违规建成了。

  庭审中,代理律师张宏雷用了一个比喻:“本案中,住建局两次下发停工通知,但违法建筑依然建成,就像一个人抱着消防栓去灭火,但是不打开水龙头,这叫‘作而不为’,实质上也是不作为。”

  二审中,经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经富民县住建局查明,兴发商贸公司在建设原永定供销社综合大楼期间确实存在有违法建设行为,住建局针对该违法建设行为虽向兴发商贸公司曾作出并送达过停工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对兴发商贸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有效查处,依法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昆明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富民县住建局依法对兴发商贸公司在本案中的违法建设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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