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报审前要向社会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不得超面积、超范围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限期拆除违法建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从7月13日起,《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民意。《条例》出台后,将有效解决随意改变规划,见缝插楼、少报多建等违法建设问题,使得城乡布局更加合理、配套,促进城乡一体化。
《条例(草案)》创设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议事机构,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决策依据。村(居)委会可以配备规划协管员。
按照该条例文本,“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设计与规划许可内容不一致的图纸;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违者,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核发工作,预售许可的面积、内容应当符合规划许可的规定,不得超面积、超范围核发预售许可。
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昆城中村违建每平方最高罚500元
发布日期:2011-10-10 浏览次数: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