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麟湾二期:一个充满人情味的家

发布日期:2011-11-22 浏览次数:288
   商品房本月底“一套一标”

    本月底开始,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亮出每套房源价格底牌,并明显标示销量情况等内容。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文件精神,13日,德宏自治州发改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召开德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会议,对房地产企业提出了这一要求。

    二手房也要“亮底牌”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日前发布的《云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云价检〔2011〕38号),要求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时,对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实行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明码标价。销售车位(库、房)的,应同时标明车位(库、房)的价格。《细则》还规定,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也要参照《细则》执行。

    商品房经营者要按照《细则》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有价格主管部门的12358投诉举报电话。

    州发改委要求,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商品房前,商品房经营者应按“一套一标”要求,将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于本月20日前备案登记。德宏商品房“一套一标”,将于备案登记后一周正式执行。

    价格欺诈严重吊销执照

    据了解,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也要真实、准确、严谨。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

    此外,商品房经营者也不能使用虚假或不规范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被处以每套5000元罚款。而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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