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学校、医院建筑的工程质量,增强建筑物抵御地震、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在总结我市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抗震设防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建筑结构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在现行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度(调整后的建筑结构设计抗震设防烈度分别为:会泽县、马龙县9度,麒麟区、沾益县、陆良县、富源县、师宗县、宣威市8度,罗平县7度),抗震设防分组不变,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按规范作相应提高。
(二)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得低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所规定的乙类。
(三)学校、医院建筑工程在规划选址时必须经地震部门对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设计部门严格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严格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督促落实。
(四)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应避开地层断裂带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五)对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框架结构,禁止使用预制板。
(六)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疏散通道、交通及安全出口、采光通风、电气照明、给水排水等功能均必须严格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降低标准规定。
(七)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建筑容积率必须严格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降低标准规定。
二、严格建设程序,加强质量监管
(八)学校、医院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凡无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基础设计,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基建手续。
(九)勘察、设计文件须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十)工程建设的参建单位(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图审、检测)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违反者依法承担其法律责任。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实施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等各项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加强学校、医院建筑的工程质量管理。
(十二)我市学校、医院建筑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全覆盖和工程监理全覆盖。针对建筑工程的建设特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制定专门的监督方案,调整充实监督人员,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强化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核查工地现场主要施工工种的人员执业资格和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
(十三)无相应资质部门的质量检测和鉴定结论,无正规的结构变更设计图纸,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组织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十四)严格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重点监控进场原材料、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实体(实物)、室内环境及建筑物沉降、变形等方面的检测。
三、认真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十五)新建学校、医院建筑工程项目在选址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参加。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工程的特性,并按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地震部门对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选址必须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地震、建设、环保)批准。
(十六)建设单位要对学校、医院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七)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针对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特点,精心进行设计,满足建筑结构抗震设防要求,满足建筑工程对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签证齐全,并加盖出图专用章、注册人员专用章等方可发放。
(十八)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强化质量控制,严格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十九)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对工程建设实施旁站式监理,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的,要予以严厉查处。
(二十)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能,以及设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强化工程验收,保证使用功能
(二十一)建筑工程分部验收是对学校、医院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对各分部验收的验收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未经分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二十二)竣工验收是针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全面检查,也是确保工程质量的最后关口。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再重新组织验收。
(二十三)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备案,备案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认真核查和审批,符合条件方可备案。
(二十四)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在建的学校、医院建筑的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已经投入使用的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回查、回访,充分了解和掌握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状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二十六)整合社会资源,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实行学校、医院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动态监控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工程进行动态监控;建设单位每年对在用的建筑工程质量状况进行自检自查,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质量问题情况反映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到现场进行检查落实,7个工作日内必须提出意见向上级汇报并通报相关部门。
六、减免相关费用,扶持公益事业
(二十七)为积极支持教育、医疗事业的发展,对全市学校、医院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免收。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曲靖抗震设防:会泽县、马龙县9度,麒麟区等8度,罗平县7度
发布日期:2012-01-18 浏览次数: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