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日期:2012-07-27 浏览次数:265
日前,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昆明市节约能源条例》已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服务机构如果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地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据介绍,从能源生产、经营和利用的现状来看,昆明市第二产业用能占全市能耗比重偏高,能源利用率仍然不高。“十一五”期间,昆明单位GDP能耗下降了23%,“十二五”期间,昆明单位GDP能耗要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再下降18%,节能的形势十分严峻。

“该《条例》对依法规范昆明能源的生产、经营、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翎介绍,《条例》经过多次讨论,明确了房地产、交通、电力、建筑、工业、农业等行业的节能范围、责任及奖罚等内容。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同时,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验收。若违反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及采用的节能设施等。若违反规定,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引进、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未达到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未实现上年度节能目标,或者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重点用能单位,将实施能源审计。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节能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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